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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伴水费征收的公告

为转变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,提高湘潭县城区生活垃圾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处理水平,根据湖南省住建厅、省物价局《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》(湘政发〔2010〕27号)的有关规定,经成本监审以及召开听证会,广泛听取了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定于2018年7月1日起将湘潭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伴水费征收,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:

一、征收范围和对象

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环卫设施内的生活垃圾(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,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、垃圾箱的垃圾)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,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(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)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,物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垃圾处理费。

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坚持“谁污染,谁付费”的原则。在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经营者、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运营交通工具等,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。

二、征收方式

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城区供水价格合并计收,由湘潭京湘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征,所征费用全额上缴财政,专项用于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理。

三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:

1、居民生活用水、非居民生活用水(含生产企业、店铺、医院、学校、行政、事业单位等),均按0.2元/吨收取。

2、特种用水(含营业性歌舞厅、夜总会、洗浴桑拿、咖啡、茶楼、酒吧、洗车等用水),均按0.3元/吨收取。

3、营运客车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原方式进行征收。

4、未与供水企业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,由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环卫部门上门收取。

四、收费减免政策 

对城区低保户,每月免收6吨水的生活垃圾处置费。对单位年用水量超过30万吨,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收取,超出部分按0.1元/吨标准返费,实行年终凭相关票据经县城管执法局核实返还。

五、征收管理

城区规划区内所有自来水用户,在缴纳水费的同时必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,对拒绝缴纳水费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,按《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《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。

六、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
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 

湘潭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


2018年6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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